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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被彰化縣政府搞得很火大。

為了幫客戶辦理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作業之補正,除了被埋在一大堆證明文件之下,還被縣政府狀況外的資深(就是看起來應該快要退休的那種)職員找碴,實在很無奈。

任何工作都有辛苦的地方,我從來不曾刻意為難公務員,但這次我不得不鄙視一下我遇到的這個審查員。

口氣差脾氣差頤指氣使口無遮攔,為了案件我願意當做陪她娛樂,但是審查員三番兩次很狀況外的挑我案件的毛病,還要硬拗,讓我實在很賭……氣。

還差點弄丟案件。

事情是這樣開始的。

 

對方先是中午來電(口氣很差,咄咄逼人)指責我沒附製造加工證明文件,要我明天內補給她,威脅說不然就要整件駁回,我告訴她我是以環保局的操作許可作為製造加工證明,我說經濟部專辦工廠登記的駐縣府顧問也同意以該文件作為製造加工證明。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中第三條第一項:前條第一款未登記工廠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從事物品製造、 加工之事實,得以下列各款文件之一證明之:……二、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書或裁判,其內容足資認 定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足資明確證明之文件。

操作許可是環保局核發的,上面記載容許操作之項目、許可期間、負責人及廠址,在在都顯示該工廠在97年以前就存在加工製造事實(不然誰那麼閒去跟環保局申請許可)可是該審查員硬說不能用,還反覆跳針式地強調該工廠是因為被列管才有許可,所以許可不能拿來當加工製造證明……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她說他一定要前述辦法同條同項中:一、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建物證明文件及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證明文件各一:……(二)製造、加工之事實,得以下列文件之ㄧ證明:

1.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 額計算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2. 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動力用電基本費之電費證 明,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3. 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及技術支援、顧問及 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4. 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她說他只接受上方四點其中之一,不然就要駁回申請案件,還很尖銳的問:妳聽誰說可以用其他的,蛤?!(我不是已經告訴她了,是經濟部專辦駐點顧問說的,當初該顧問也是審查啊。)

偏偏辦法同條第二項很豬頭的註明:前項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有疑義時,得命申請人限期補正。

所以我只能任她宰割,衝到彰化電力公司去辦工廠登記專用的用電證明,可是,工廠登記專用的用電證明是正式公文,當天根本拿不到啊(他們的說法是正常大概要兩三天)!!!我只好去拜託台電核算課的先生,還好他人很好,答應盡量幫我趕在隔天發文。為了避免萬一,同時我再到縣府找那名審查,想拜託她寬限一下,結果很弔詭的是,一開始她根本不敢承認是她打的電話,後來卻又態度很差的把電話中的同一套又搬出來一次,還說「妳是要聽我的還是要聽別人的!」。我拜託她寬限一兩天,告訴她我已經向電力身公司申請,但是電力公司需要作業時間,她卻嗆我「別人申請都很快啊,怎麼只有妳那麼慢」(這時跟我一起去的寶拉差點開砲)我告訴她,很不好意思耽擱她的作業(突然覺得自己修養實在有夠好),我已經盡力向電力公司拜託了,她才拿鼻孔對著我落一句:不能超過這禮拜。(那天是禮拜二)

隔天我只好再去彰化市,領了台電公文,到了縣府找到她後,她很不屑的指指倉庫很大聲的說「在倉庫啦,啊妳要跟我去找啊!」進了所謂的倉庫,她拿走一部分文件並指著一個箱子說:在裡面自己找。可是我跟寶拉翻了又翻,沒有啊,沒有我們的案件。

跟她說了倉庫沒有我們的案件,她遂轉過頭質問收件櫃檯的大姊「案件妳是拿去哪裡了?」大姊回「我哪有動妳的案件?」

 

「昨天不是妳在拿嗎?」
「我說了我沒有動過你的東西。」
「&%*#@」
……………………………………

 

我跟寶拉楞在一旁(無言以對),後來她指指兩個大櫃子對寶拉說,你自己找,然後就快閃。(那時我已經不想浪費時間,到一旁去用影印證明文件了,一式六份,工廠有四個電錶,外加留底,總共24張,一張2元……

 

後來寶拉總算「自行」找到我們的案件,切結用印抽換(感謝櫃檯姐姐阿姨們贊助文具)完畢後,想說總算是搞定了,不用再來看她臉色,回程買了麥當勞特價的哈辣雞翅和冰旋風來撫慰我們受傷的幼小心靈。

 

 

 

結果回員林沒多久,她又打來跟我摩摩渣渣的計較建物證明中的使用執照,要我明天去抽掉。

 

 

 

 

 

……

 

 

 

……

 

 

 

我真的……還好後來約莫30分鐘後,她又來電說了一句「我幫妳找到有利證明了,妳們明天不用來!」

 

 

 

我想她大概開始怕我把高跟鞋跟直接插進她鼻孔裡吧。(穿高跟鞋=女神氣勢ß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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